河南省超声医学质量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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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报告记录 |
作者:河南省超声医学质控中心
时间: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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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室应当建立住院及门急诊超声报告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 ,建立超声报告质量检 查、评估与反馈机制。 二、超声报告书写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三、实行超声报告工作站的医疗机构 ,应当保障超声报告资料安全 ,报告内容记录与 修改信息可追溯(国卫办医发〔2017〕8号《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 )。 四、独立从事临床超声诊疗的医师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 证书(执业范围应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②经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超声医学 相关理论和专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医疗机构及科室应当依法依规建立覆盖患者诊疗信息管理全流程的制度和技术保 障体系 ,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有关要求 ,对患者诊疗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 输、处理、发布等过程进行全流程系统性保障 ,提高患者诊疗信息安全防护水平 , 防止信 息泄露、毁损、丢失 。定期开展患者诊疗信息安全自查工作 ,建立患者诊疗信息系统安全 事故责任管理、追溯机制 。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患者诊疗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 , 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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